今天是 沙湾市人民检察院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释法
醉酒驾驶情节严重?既“要不得”,又“缓”不得!
时间:2022-05-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沙湾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托某某危险驾驶案获改判。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判决对托某某适用缓刑不当,应予以依法纠正,撤销一审判决。

201961515时许,被告人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过程中与一辆吉利牌小轿车碰撞,造成人员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沙湾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托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57.11mg/100ml。在审查起诉阶段,托某某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1713日,沙湾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表示愿意认罪认罚。2021716日,沙湾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以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发生交通事故致腿部受伤,生活无法自理为由,判处被告人托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审查认为,被告人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醉酒程度严重,并具有上述多项从重处罚情节。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量刑偏轻,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第四条“缓刑的适用范围”有关规定,适用缓刑明显不当,可能导致危险驾驶类案件“同罪不同罚”,有违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2021727日,沙湾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一审判决依法提出抗诉,塔城地区检察分院经审查决定支持抗诉。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合议庭合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切莫将自己的一己私利凌驾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之上,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醉酒驾驶“要不得”,文明行车请牢记! 
院级领导
本院概况
机构职能
法律法规
检务指南
公告公示
权威发布
工作报告
12309检察服务中心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