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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开门迎“客”,检察官以案说法
时间:2021-08-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感谢检察院给我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吸取这次深刻的教训,学法尊法,依法诚信履行纳税义务……”。听证会上,王某某追悔莫及,泣不成声。

近日,沙湾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值班律师等对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法人涉嫌逃税罪一案举行了公开听证。同时会同工商联组织部分民营企业代表列席旁听,开展警示教育。

起诉,还是不起诉?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最大程度减少办案对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检察机关必须综合考量的问题。在对全案进行审查后,承办检察官拟对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法人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详细阐述了在办理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全面综合考虑办案效果,落实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司法政策,积极探索涉企轻罪案件宽缓化处理,引导和保障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等拟做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市公安局、市工商联相关负责人分别就该案的侦办情况、该公司生产经营以及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等情况发表了意见,一致认为检察机关拟不起诉决定有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听证员在全面听取、询问、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了不公开评议。经评议,5位听证员一致认为,涉案企业及法人代表逃避缴纳税款数额不大,且到案后积极补缴了偷逃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具有悔罪表现,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税款损失,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处理意见。

市人大代表人事委主任刘晶晶表示,该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理念。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进行公开听证,以案释法,开展警示教育,形式新颖,效果很好。

列席听证会的企业家代表也纷纷发言,感谢检察机关为民营企业开展以案说法和警示教育,希望这类活动能下沉到小微企业中,打好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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