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沙湾市人民检察院
当前位置:首页>>权威发布
马某某等人强奸案检察建议典型案例
时间:2021-08-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在校学生犯罪  引导侦查  分案起诉  社会调查  检察建议  公开宣告   跟踪整改  校园宣讲

要旨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及在校学生违法犯罪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检察机关在依托办案的同时,积极“能动检察”,认真梳理学校在制度、监管、法治教育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漏洞,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的提出强化管理、完善制度机制等可操作性强、便于整改落实的高质量检察建议,并适时跟踪监督、督促落实,确保检察建议落到实处、做成刚性。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某中学高中学生)、海某某(未成年人,某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经共同商议,采用灌酒手段将被害人灌醉,后马某某、马某甲先后对被害人两次实施奸淫,海某某因饮酒原因未能得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引导侦查取证。该案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案发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对证据收集固定、被害人心理辅导、涉罪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为案件质量奠定了扎实基础。

(二)分案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2021年2月26日将该案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按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涉罪未成年被告人海某某进行了分案处理,由该院“向阳花”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统一集中办理,落实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于2021年3月22日向沙湾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意见,以强奸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马某甲有期徒刑十一年、海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三)开展社会调查。本案三名被告中,有两名系在校学生,其中一名系未成年人。针对这一情况,承办检察官会同本院“向阳花”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走进两名被告人所在学校、家庭开展社会调查,认为该案的发生系多因所致,既有被告人法律意识、价值观念、交友圈等层面的原因,也有其成长环境、家庭教育及监管等方面的原因,同时也暴露出了其所在学校在法治教育、心理关护、不良行为矫治等方面存在短板不足。在此基础上,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向沙湾市教科局制发检察建议

(四)跟踪督促整改。为最大限度地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以案为训,以案促改,邀请市教科局、有关学校领导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通报整改问题清单。《检察建议书》同时抄报市委政法委,监督整改。期间又先后召开整改工作推进会、报告会,请教科局和相关学校报告整改情况。教科局及时成立了整改工作专项督察组,实地排查了21所学校,开展预防校园性侵害等培训160余次,制定修订安全教育管理、预防性侵害等制度机制136个。为进一步提升整改成效,又会同教工委成立了联合督导组,围绕落实检察建议、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等进行“回头看”,做实督促推动。以实地督查、电话督查、微信视频督查等方式,了解学习宣传落实“一号建议”、预防校园性侵害等工作情况,下发整改通知书4份。

(五)开展校园宣讲。举一反三,再次掀起学习宣讲“一号检察建议”热潮。20213月初,该院“向阳花”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通过“沙湾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群”,组织全市各中小学通过同步“线上+线下”、“课堂+远程视频”、“班班通”等方式,集中宣讲“一号检察建议”,观看预防性侵害宣传视频。

【典型意义】

在办理马某某等人强奸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指引,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分案处理,由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统一集中办理,履行审查逮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刑事诉讼监督等职能,把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落实到办案全过程、全环节。同步对涉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亲情会见、心理疏导、帮扶教育等工作,得到了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高度认同,取得了良好的认罪认罚效果。办案检察官在依托办案的同时,结合开展社会调查,认真分析被告人马某甲及海某某成长环境、家庭教育及监管等方面的原因,以及所在学校在学生管理、法治教育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和不足,有针对性的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化学生管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等操作性强、便于整改的检察建议。采取公开宣告送达的方式,警示、提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照单全收”,积极整改。随后,又通过整改工作推进会、报告会等形式,督促、指导、监督整改,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举一反三,在全市开展法治教育大宣讲,完善了相关制度,极大提升了在校学生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有效预防在校学生犯罪织牢了“法治宣传教育网”和“安全防护墙”。

【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本级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社会治理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

(一)涉案单位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

 

 

 

沙湾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8日

  
院级领导
本院概况
机构职能
法律法规
检务指南
公告公示
权威发布
工作报告
12309检察服务中心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