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听证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促进矛盾化解,推动诉源治理,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沙湾市人民检察院面向全市范围内公开选聘30名听证员,现将选聘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干部职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公益组织志愿者、行业协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均可报名参加。
二、选聘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23周岁、高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在本辖区内。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选聘
1、对检察工作有一定的接触或者了解;
2、具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
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5、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符合以上选聘条件的,长期在沙湾市工作生活,有意参加检察听证工作的人员均可以采取个人报名的方式参加选聘。
三、职责与义务
1、听证员受邀参加沙湾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听证活动,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参加听证活动,应当实事求是、认真履职,依法客观、公正、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干预,为人民检察院处理案件提供重要依据。
3、听证员应当履行听证义务,遵守人民检察院听证纪律,不得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
4、听证员应当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严格保守在听证过程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办案秘密等。
5、听证员应当服从沙湾市人民检察院统一调配和管理,在接受听证会邀请后不得无故缺席。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应及时告知本院。
四、管理和任职期限
1、沙湾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听证员库,向听证员颁发证书,对听证员库实行动态管理,三年集中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开。
2、听证员任职期限3年,为兼职身份,连续担任不超过两届。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规定程序经核实后出库。需要补充的,按照规定及时补充。
五、履职保障
检察听证员属于非全职、公益性兼职工作。听证员参加听证会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由沙湾市人民检察院依据财务管理制度予以保障。
六、选任程序
(一)组织报名。自发布公告之日起(2022年7月24日前),沙湾市人民检察院接受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报名。
(二)初审和考察。按照选聘条件,对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考察,提出初步人选。
(三)确定人选。通过组织考察的听证员候选人,由沙湾市人民检察院组织评议,党组研究,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
(四)选任公示。拟任人选名单将通过沙湾市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五)任用公告。公示结束后,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的,由沙湾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颁发听证员证书,向社会公布选任结果。
七、报名时间及联系方式
报名时间:2022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24日
报名地点:沙湾市人民检察院(三道河子镇凯旋路24号)新楼一楼12309检察服务中心
单位推荐应当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填写《沙湾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聘听证员推荐表》,附证件照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个人报名需携带身份证原件,提交近期1寸彩色蓝底证件照1张,现场领取并填写《沙湾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自)荐表》。
联系人:赵梓君 联系电话:18109932625
沙湾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