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信息宣传和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决定
检察调研和信息、宣传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疆检察工作会议和地区检察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李永君检察长关于“办案是正事,研究问题更是正事!能办案的是人才,能写文章的更是人才!”“我们要在检察理论研究上花更大气力,以理性的明白推动感性的自觉”等讲话要求,切实整改2019年专题民主生活会和主题教育对照检视检察信息和调研工作滞后的问题,近日院党组会议认真分析研判了我院信息、调研工作出现滑坡的原因,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检察信息和检察调研工作的具体措施,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信息宣传和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决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检察信息工作
第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完善信息工作网络,成员由各部门内勤(兼职信息员)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院的信息工作。各部门确定一名领导负责信息工作。
第二条 信息工作要坚持及时、准确、真实、喜忧皆报的原则,坚持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检察工作服务。
第三条 收集、整理、传递信息的主要范围:
(一)上级领导机关和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活动、讲话;
(二)检察工作的专项部署、决策和措施;
(三)各项检察业务的动态分析和数据分析;
(四)典型案例、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及进展;
(五)检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等方面的新经验、做法;
(六)突发事件的情况反映;
(七)其他需要上报的信息。
第四条 严格落实信息报送责任制。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政治部、办公室和“访惠聚”驻村工作队每月至少报送2篇信息;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和办公室报送信息被本院《检察信息》最低采用5篇,被上级院最低采用1篇;政治部和“访惠聚”驻村工作队全年报送信息被本院《检察信息》最低采用2篇。
第五条 重视综合调研类信息和统计分析信息的编写和报送。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每季度至少编写、报送1篇统计数据分析和综合调研类信息。
第六条 落实信息、宣传工作通报和奖惩制度。办公室每月通报一次各部门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
凡在地州以上新闻媒体发表反映我县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以及与各项业务有关的宣传稿件,参照县委宣传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兑现奖励。
二、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第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员额检察官每年至少完成2篇调研论文(分别在5月30日前、9月30日前各报送1篇),其他人员(法警和工勤人员、驻村工作队及抽调外单位工作人员除外)每年至少完成1篇调研论文(9月30日前完成);调研论文不得抄袭,字数不得少于2500字,如发现抄袭和滥竽充数等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重写,不算作完成数。
第八条 每季度通报一次调研论文报送及采用情况。每少完成1篇从年度检察绩效考核奖金中扣罚1000元。
第九条 调研文章被上级院和地区级以上新闻媒介采用的,按照《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塔城分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同时在检察绩效考核和干部年度(绩效)考核中给予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