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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检察官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三道河子镇居民高某某冒着风雪,将一面绣有“司法为民 维护正义”的锦旗送到了沙湾县人民检察院,同时带来了一封情真意切的感谢信,再三表达他对检察官真心执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的感激之情。

2019年3月16日22时许,温某某酒后搭乘高某某的出租车,因车费与高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将高某某打伤。在接到高某某报案后,派出所民警现场传唤温某某到案。
2019年4月1日,司法鉴定高某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件发生后,派出所迟迟没有立案。
高某某为“要个说法”,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请求立案处理,但均无结果。
2019年5月6日上午,高某某抱着“一线希望”走进了沙湾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该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在问明情况后,立即和同事一起到办理此案的派出所,调阅案卷,进一步了解情况,认为此案符合立案条件,应当立案。
2019年5月6日下午,公安机关对温某某以故意伤害立案侦查,并在当天告知了高某某。
此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因琐事引起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温某某将高某某打伤,且温某某主动赔付高某某民事赔偿款6万元,双方达成和解,高某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希望司法机关对温某某从轻处罚;温某某在侦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最终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件的办理从受理被害人申请、监督立案到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既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彰显了公平正义,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满意。被害人冒雪送锦旗表达感谢,更是对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高度认可。
“贵院用法律监督捍卫了法律尊严,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办案检察官以人为本,态度热情,耐心听取我的意见,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于具体案件办理中,以案说法,细心讲解,使我明白了许多道理,也化解了心中的怨愤,由衷感谢检察官,让我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感受到了司法的力度和温度。”被害人高声宣读着《感谢信》,眼里泪花闪烁。

据了解,沙湾县人民检察院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殷殷教诲,全面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2020年不批捕率和不起诉率分别为24.3%、10.6%。同时把好监督关,把监督行为贯穿到刑事司法办案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办理立案监督案件8件,对一审判决未生效案件提出抗诉2件,对一审判决已生效案件提请抗诉1件。
【检察官说法】
一时冲动铸成错,承担后果教训深。温某某酒后搭乘出租车,因7元钱的车费与高某某发生争执,冲动之下对高某某拳脚相向,造成高某某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付出了6万元的代价,教训可谓入骨之深刻。
通过此案,检察官提醒大家:莫冲动,冲动是魔鬼。须谨记,天理昭昭、法网恢恢,千万不能逞一时之气,逞凶斗狠,采取危害他人和公共安全的过激行为,这样既不利于矛盾的解决,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牛年春节将至,检察官还要提醒您,酒后勿冲动,冲动毁所有。过量喝酒,不仅伤身,还会误事,甚至还会在酒精的作用下,做出失控的事,最终触及法律,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