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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通报】沙湾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第三季度执行“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通报
时间:2024-11-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了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现将沙湾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第三季度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向社会公布:

2024年第三季度,沙湾市人民检察院填报“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4件,其中院领导填报2件。

今后,沙湾市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把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作为促进严格公正执法司法的有力抓手,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填报制度,坚持“逢问必录”,将记录和报告走上制度化、常态化轨道;坚持每季度对外公示,自觉接受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坚决抵制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办案等行为,持续推进“三个规定”走深走实、落实落细,确保全体检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小知识】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防止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确保司法机关廉洁公正司法,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下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范性文件简称“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领导干部有以下行为的将被如实记录,由司法机关及时或按季度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同级党委政法委及时研究后报同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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