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一起涉恶势力团伙案
2020年9月9日至11日,由沙湾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等21人涉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开庭审理。沙湾县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沙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担任第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安排工作、容留吸毒、帮助团伙成员逃避司法打击、提供免费消费等手段,笼络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以其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滋扰、威胁、干扰娱乐场所,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逞强斗狠,肆意滋事,大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扰乱和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庭审前,公诉人依法参加6次庭前会议,确保庭审高效顺畅。三天的庭审过程中,检察长及其办案团队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就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就定罪、犯罪事实、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各自意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同时结合该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充分发表了公诉意见,当庭进行了法律宣传和教育,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该案由塔城地区检察分院指定管辖,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办理的涉案人数最多、犯罪事实最多的案件,案卷达400多册。为了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办理案件,检察长亲自任主任检察官,成立了由3名检察官、1名检察官助理组成的办案团队,以“战”代训,在实战中锻炼队伍,提升公诉素能。